九個步驟看清楚!政策解讀《福建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8-10-12 10:48:11

日前,省環保廳、國土廳、住建廳聯合下發《福建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厘清職責、理順程序、明確部門分工和監督管理流程等,以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讓群眾住得安心。


“與大氣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監管尤為重要?!笔…h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了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管流程的九個步驟,分別是:


①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


②開展初步調查


③移出名單或列入污染地塊名錄


④開展詳細調查


⑤開展風險評估


⑥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⑦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⑧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效果評估


⑨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辦法》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義務。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設區的市級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確定該污染地塊的風險等級。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制定發布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根據《辦法》,對擬開發利用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經評估后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無關的項目。



《福建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日前聯合印發《福建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專訪,就《辦法》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編制出臺的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要求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明確管理要求,落實監管責任,嚴格用地準入。2016年底,原環境保護部公布42號令,從2017年7月1日起實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全票通過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要求,切實發揮各級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聯動作用,有效加強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確保實現“到2030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的目標,我省制定出臺了《福建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問:《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辦法》主要分為總則、責任主體、部門職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八個章節共計45條,可歸納為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基本流程和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


問:《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答:《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擬收回、收儲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收儲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或補辦有償使用手續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問:《辦法》如何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


答:根據《辦法》,橫向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用地審批管理,其中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制定發布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規劃審批管理;工業、經濟等相關主管部門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本地區疑似污染地塊名單??v向上,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按以下分工: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建立以及疑似污染地塊初步調查評估、風險管控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污染地塊名錄建立以及污染地塊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及其效果評估、治理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以及相關政策制訂和監督落實。


問:具體監管方面,《辦法》明確了哪些基本流程?


答:《辦法》中關于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管流程分為九個步驟,分別是:


第一步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特點,結合工業、經濟等相關主管部門提供的關停搬遷企業名單,以及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人信息,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書面通知責任人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


第二步開展初步調查。土地使用權人在接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知6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初步調查報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三步移出名單或列入污染地塊名錄。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土壤環境質量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風險篩選值,且通過專家論證評審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其移出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反之,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其列入污染地塊名錄。


第四步開展詳細調查。土地使用權人在接到市級環保部門通知后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編制詳細調查報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五步開展風險評估。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的基礎上開展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六步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步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風險管控: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并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治理修復:對擬開發利用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污染地塊,經風險評估確認需要治理與修復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編制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八步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效果評估。風險管控評估:風險管控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進行評估,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治理修復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編制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同時,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應當繼續對污染地塊進行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直至達到目標。


第九步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對經效果評估達到治理修復目標的,市級環保部門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將該地塊移出污染地塊名錄,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并抄送同級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部門。


問: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在從業單位監管方面,為盡可能落實從業單位的責任,《辦法》對行業單位監管設置了兩方面制度,一是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初步調查評估、詳細調查評估環節進行論證評審,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風險評估、治理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以及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環節進行論證評審;二是從業單位在從事相關活動過程中,有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報告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原題《我省加強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管》、《加強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 防控土壤污染環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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