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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17:07:11
驗收監測報告:驗收監測報告是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對監測數據和檢查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得出結論的技術文件。
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是記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和結果的文件,包括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內容。
驗收工作主要包括驗收監測工作和后續工作,其中驗收監測工作可分為啟動、自查、編制驗收監測方案、實施監測與檢查、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五個階段。
4.1環保手續履行情況
主要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初步設計(環保篇)等文件,國家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項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建設過程中的重大變動及相應手續履行情況,是否按排污許可相關管理規定申領了排污許可證,是否按輻射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申領了輻射安全許可證。
施監測與檢查、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五個階段。
4.2項目建成情況
對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等文件,自查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地點,主要生產工藝、產品及產量、原輔材料消耗,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公用工程、儲運工程和依托工程內容及規模等情況。
4.3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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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建設過程
施工合同中是否涵蓋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內容和要求,是否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內容,項目實際環保投資總額占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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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污染物治理/處置設施
按照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的順序,逐項自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污染物治理/處置設施建成情況,如廢水處理設施類別、規模、工藝及主要技術參數,排放口數量及位置;廢氣處理設施類別、處理能力、工藝及主要技術參數,排氣筒數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聲源的防噪降噪設施;輻射防護設施類別及防護能力;固體廢物的儲運場所及處置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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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其他環境保護設施
按照環境風險防范、在線監測和其他設施的順序,逐項自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的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建成情況,如裝置區圍堰、防滲工程、事故池;規范化排污口及監測設施、在線監測裝置;“以新帶老”改造工程、關?;虿鸪F有工程(舊機組或裝置)、淘汰落后生產裝置;生態恢復工程、綠化工程、邊坡防護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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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重大變動情況
自查發現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應及時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手續。
5.1驗收監測方案編制目的及要求
編制驗收監測方案是根據驗收自查結果,明確工程實際建設情況和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在此基礎上確定驗收工作范圍、驗收評價標準,明確監測期間工況記錄方法,確定驗收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方法、頻次等,確定其他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檢查內容,制定驗收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方案。
驗收監測方案作為實施驗收監測與檢查的依據,有助于驗收監測與檢查工作開展得更加規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煉、印染、造紙、鋼鐵等重點行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推薦編制驗收監測方案。建設單位也可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編制驗收監測方案。
5.2驗收監測方案推薦內容
驗收監測方案內容可包括: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現場監測注意事項、其他環保設施檢查內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案等。
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是在實施驗收監測與檢查后,對監測數據和檢查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得出結論。結論應明確環境保護設施調試、運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達到設計指標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結果與總量指標符合情況,建設項目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情況,其他環保設施落實情況等。
6.1報告編制基本要求
驗收監測報告編制應規范、全面,必須如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的落實情況。
境質量的影響情況,其他環保設施落實情況等。
6.2驗收監測報告內容
驗收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要結論與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驗收監測結果、驗收監測結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可視情況自行決定編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書或表。
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
8.1污染物排放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物排放標準原則上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所規定的標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地域范圍、時間,按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排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執行相應的現行標準。
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中尚無規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等的設計指標進行參照評價。
8.2環境質量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期間的環境質量評價執行現行有效的環境質量標準。
8.3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
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價,也可參照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的要求或設計指標進行評價。
9.1
環保設施調試運行效果監測
(1)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監測
1) 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2) 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去除效率;
3) 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和綜合利用率等;
4) 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5) 輻射防護設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備監測條件,無法進行環保設施處理效率監測的,需在驗收監測報告(表)中說明具體情況及原因。
(2)污染物排放監測
1) 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回用或間接排放要求的廢水;
2)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3) 產生的各種有毒有害固(液)體廢物,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4) 廠界環境噪聲;
5)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6) 場所輻射水平。
(3)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
9.2
監測因子確定原則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1)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確定的污染物;
2)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屬于實際生產可能產生的污染物;
3)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現行相關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規定的污染物;
4)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現行國家總量控制規定的污染物;
5) 其他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如調試過程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國家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的、可能影響當地環境質量、需要關注的污染物等。
9.3
驗收監測頻次確定原則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污染物的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廢水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廠界噪聲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晝夜各1次;場所輻射監測運行和非運行兩種狀態下每個測點測試數據一般不少于5個;固體廢物(液)采樣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樣,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3)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應適當增加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4)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監測和污染物排放監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同樣設施總數大于5個且小于20個的,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同樣設施總數大于20個的,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30%;
5) 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地表水和海水環境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頻次按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并結合項目排放口廢水排放規律確定;地下水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樣方法按相關技術規范執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采樣時間按相關標準規范執行;環境噪聲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量及監測時間按相關標準規范執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至少布設三個采樣點,每個采樣點至少采集1個樣品,采樣點布設和樣品采集方法按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6) 對設施處理效率的監測,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但應考慮處理周期并合理選擇處理前、后的采樣時間,對于不穩定排放的,應關注最高濃度排放時段。
驗收監測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19)執行。
是的。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依據暫行辦法,有條件的可自行監測。
第六條 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依據暫行辦法,不能。
第七條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依據暫行辦法,主要有這九大類。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依據暫行辦法,可以。
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依據暫行辦法,有要求。
第十一條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依據暫行辦法,有的。
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按照國環規環評〔2017) 4號文件要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需提交的材料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建設項目驗收申請表、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自查報告各2份(原件)。報送地點槐蔭政務服務中心67號窗口(經十路28999號),郵箱:[email protected],傳真、電話:87589979
依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網址:http://47.94.79.251)
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根據環保相關規定,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未發生重大變化,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均有效,不需要年檢。需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監督。
通訊基站、變電站選址不在環保局職責范圍之內。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無線通訊環評類別為登記表,可在濟南市環境保護局網站登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進行備案。
